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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蕭芷軒  
            徐翊綺  
相  對  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12月9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蕭芷軒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60,498元、預告工資11,000元、資遣費6,188元,共計77,686元,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民國114年12月9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徐翊綺積欠工資64,416元、特休未休工資25,007元、預告工資34,100元、資遣費194,039元,共計317,562元,暨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2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於114年12月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蕭芷軒積欠工資60,498元、預告工資11,000元、資遣費6,188元,共計77,686元;給付聲請人徐翊綺積欠工資64,416元、特休未休工資25,007元、預告工資34,100元、資遣費194,039元,共計317,562元,均分6期給付,匯入聲請人2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聲請人蕭芷軒第1期於115年1月5日給付12,951元,第2期至第6期自115年2月5日起至同年6月5日止,於每月5日給付12,947元;聲請人徐翊綺自115年1月5日起至同年6月5日止,於每月5日給付52,927元,如1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加計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相對人今均未給付,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2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數位存摺交易明細暨其封面等件為證,則聲請人2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