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白卉君
相 對 人 陳金惠即茶之漾茶坊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固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惟未就
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
一節釋明之,是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自相對人應履行日即民國115年4月30日起至今之存摺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
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