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追智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5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關於「資方應給付勞方新臺幣5,661,778元(含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新臺幣1,076,000元、民國113年9月至115年4月薪資新臺幣2,065,778元、舊制退休金新臺幣2,520,000元),並應於民國115年7月26日(星期一)前(含當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
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5,661,778元,
惟相對人嗣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為證,應足認定
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