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韻珈
相 對 人 榮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5年1月6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肆、調解方案:……2、申請人與
對造人雙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案標的『薪資差額(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計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休未休特別休假(20天)薪資計6萬6,667元及
資遣費計20萬元』以82萬6,667元整達成和解;對造人將前述和解金額分12期,自115年1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給付(如遇假日於前一工作日給付),第1期115年1月10日支付6萬8,899元,第2期至第12期每期支付6萬8,888元,匯入申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內,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5年1月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分12期給付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和解金,並應匯入伊原薪轉帳戶,且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
迄未給付
等情。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
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
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