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韻珈  


相  對  人  榮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意涓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5年1月6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肆、調解方案:……2、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案標的『薪資差額(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計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休未休特別休假(20天)薪資計6萬6,667元及資遣費計20萬元』以82萬6,667元整達成和解;對造人將前述和解金額分12期,自115年1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給付(如遇假日於前一工作日給付),第1期115年1月10日支付6萬8,899元,第2期至第12期每期支付6萬8,888元,匯入申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內,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5年1月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分12期給付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和解金,並應匯入伊原薪轉帳戶,且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未給付等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