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專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義平
相 對 人 天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提起
本件訴訟,
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惟其未繳
裁判費、未於
訴之聲明欄內表明請求
相對人即
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何,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確認審理範圍,經本院於同年5月13日通知函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
上開等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該通知函已於同年5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0-24頁)。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