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字第 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洪聖硯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芝婷  


當事人間115年度勞小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359元,及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至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證據相符,就原告提出相關證據,積欠工資之請求有理由;預告工資部分因無任何證據證明資方有為預告終止的意思,因此此部分請求於法尚有不合,不應准許;資遣費部分,因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已作成事實上歇業的認定,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為有理由,依原告平均工資應更正為新台幣28,087元,故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應為新台幣6,359元。上開總請求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