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洪聖硯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115年度勞小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359元,及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至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證據相符,就原告提出相關證據,積欠工資之請求有理由;預告工資部分因無任何證據證明資方有為預告終止的意思,因此此部分請求於法尚有不合,不應准許;
資遣費部分,因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已作成事實上歇業的認定,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為有理由,依原告平均工資應更正為新台幣28,087元,故原告得請求之
資遣費應為新台幣6,359元。
上開總請求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