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許家豪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34(計算式:29,550+4,5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