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韋仁
兼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樂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48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05元,
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1,335元(計算式:4,005元×1/3=1,33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