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李宗鎧
被 告 摩熙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萬7,907元(含6%勞工退休金6萬2,400元、勞健保補加保保費3萬4,229元、20日預告工資4萬3,333元、
資遣費6萬5,000元、失業給付損失23萬4,000元、材料油資代墊款2萬8,740元、未投保補貼1萬20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件聲明第㈠項為47萬7,9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
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勞健保補加保保費3萬4,229元、失業給付損失23萬4,000元、材料油資代墊款2萬8,740元、未投保補貼1萬205元之請求,屬於損害賠償,不具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性質)訴訟,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906元【計算式:6,440-170,733/477,9076,4402/3=4,906(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聲明第㈡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9,406元(計算式:4,906+4,500=9,40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