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被 告 太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
被告應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當月一日(即發薪日)給付原告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3,000元;年終獎金滿一年為兩個月之月薪,未滿一年按時間之百分比折算;及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4年8月15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3,1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原告距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
上開規定,原告聲明第㈡項為按月給付薪資、按年給付年終獎金,第㈢項請求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本院認為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90萬800元【計算式:(53,000+3,180)125+53,00025=3,900,800】,
本件應併計聲明第㈡項起訴前利息9,7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91萬505元【計算式:3,900,800+9,705=3,910,505】,與第㈠項聲明確認僱傭關係之利益重疊,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7,364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萬5,78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