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李婷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麗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金錢給付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43元(含勞工退休金、
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1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請求勞工退休金部分即屬之,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元(計算式:1,630-1,000=6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命原告補
正本件訴訟標的確切總額為何?除請求勞工退休金243元以及不當解雇賠償金10萬元,請求給付
資遣費金額為何?是否尚有其他項目請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陳報並具狀至本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