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蔡濯駿
被 告 皖禾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未支付之10月工資新臺幣(下同)102,132元、11月工資12,844元、預告工資94,082元、
資遣費363,592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72,650元(計算式:102,132+12,844+94,082+363,592=572,650),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然依
前揭規定,應暫繳裁判費為2,5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