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李韋辰
蔡友翔 蘇郁淇 翁麗婷 前四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火龍數位科技遊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㈠被告至少應補足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8萬5,980元至原告李韋辰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㈡被告至少應補足退休金差額15萬513元至原告蔡友翔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被告至少應補足退休金差額10萬5,514元至原告蘇郁淇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㈣被告至少應補足退休金差額11萬5,552元至原告翁麗婷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㈤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李韋辰24萬4,456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蔡友翔23萬7,18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蘇郁淇29萬1,21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翁麗婷6萬1,95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聲明第㈠項至第㈧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依財產權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29萬2,369元(計算式:85,980+150,513+105,514+115,552+244,456+237,186+291,212+61,956=1,292,369),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 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 資遣費及退休金訴訟,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其中如附表所示失業給付、生育給付差額、醫療費、慰撫金共計66萬3,810元(計算式:166,560+43,600+3,650+450,000=663,810)之請求,屬於 損害賠償,不具工資性質,故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292元【計算式:16,710-628,559/1,292,36916,7102/3=11,292(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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