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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勞保年資及特休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陳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勞保年資及特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