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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勞保年資及特休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陳嘉莉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勞保年資及特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書記官
余佩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