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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張順賓  


被      告  台灣科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萬4,000元(即工資差額),及自附表一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5萬7,213元(即績效獎金),及自附表二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6萬1,180元(即加班費),及自附表三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公司應自114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各該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公司應提繳4萬1,22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㈦被告應自114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3,648元至原告勞退專戶。㈧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1萬4,000元(即特休假日折算工資),及自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距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上開規定,原告聲明第㈡、㈤均為定期給付薪資,㈥、㈦項請求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本院認為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81萬8,880元【計算式:(60,000+3,648)125=3,818,880】,本件應併計聲明第㈡項起訴前利息2萬5,816元,與聲明第㈢項(含起訴前利息)6萬218元、第㈣項(含起訴前利息)6萬4,745元、第㈧項(含起訴前利息)1萬4,547元,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98萬4,026元【計算式:3,818,880+25,816+60,218+64,745+14,547=3,984,206】,與第一項聲明確認僱傭關係之利益重疊,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8,18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萬6,06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以下附表之利息係依司法院辦案小工具
附表一:併計起訴前利息(單位:新臺幣元)
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利息
聲明第㈡項(請求金額41萬4,000元)
1
1萬4,000元
113年5月6日
114年12月15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5%
1,129.59元
2
6萬元
113年6月6日
5%
4,586.3元
3
6萬元
113年7月6日
5%
4,339.73元
4
6萬元
113年8月6日
5%
4,084.93元
5
6萬元
113年9月6日
5%
3,830.14元
6
3萬元
113年10月6日
5%
1,791.78元
7
3萬元
113年11月6日
5%
1,664.38元
8
2萬元
113年12月6日
5%
1,027.4元
9
2萬元
114年1月6日
5%
942.47元
10
2萬元
114年2月6日
5%
857.53元
11
4萬元
114年3月6日
5%
1,561.64元
小計
2萬5,815.89元
合計
43萬9,816元

附表二:併計起訴前利息(單位:新臺幣元)
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利息
聲明第㈢項(請求金額5萬7,213元)
1
1,389元
113年8月6日
114年12月15日
(訴訟繫屬前一日)

5%
94.57元
2
2,310元
113年9月6日
5%
147.46元
3
1萬1,631元
113年10月6日
5%
694.67元
4
6,267元
113年11月6日
5%
347.69元
5
1萬62元
113年12月6日
5%
516.88元
6
2萬5,554元
114年1月6日
5%
1,204.19元
小計
3,005.46元
合計
6萬218元

附表三:併計起訴前利息(單位:新臺幣元)
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利息
聲明第㈣項(請求金額6萬1,180元)
1
1萬642元
113年7月6日
114年12月15日
(訴訟繫屬前一日)
5%
769.72元
2
7,980元
113年8月6日
5%
543.3元
3
7,980元
113年9月6日
5%
509.41元
4
5,320元
113年10月6日
5%
317.74元
5
5,320元
113年11月6日
5%
295.15元
6
1萬642元
113年12月6日
5%
546.68元
7
5,320元
114年1月6日
5%
250.7元
8
5,320元
114年2月6日
5%
228.1元
9
2,660元
114年3月6日
5%
103.85元
小計
3,564.65元
合計
6萬4,745元

附表四:併計起訴前利息(單位:新臺幣元)
請求項目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聲明第㈧項(請求金額1萬4,000元)
1
1萬4,000元
114年3月6日
114年12月15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5%
546.58元
小計
546.58元
合計
1萬4,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