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彭源堂
郭立寬律師
被 告 龍翔國際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阿祥
被 告 施建聖
前2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律均律師
孫丁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
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14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萬3,14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