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 告 李興南
上列原告與
被告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3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
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