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7號
原 告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被 告 祥瀧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川沐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蘊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詹義豪律師
紀柔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薪資
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變更
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其中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聲明第二項之先、
備位聲明及其中各自第一、二項聲明,均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依
上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277,485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7,485元(計算式:100萬元+277,485元=1,277,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附表: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藝術廣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
代位受領。
二、
㈠先位聲明:
1.確認本院114年8月27日士院鳴114司執莊字第1450號移轉命令所移轉鄭瑤婷對被告祥瀧股份有限公司277,485元之薪資債權(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考績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存在。
2.被告祥瀧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77,4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備位聲明:
1.確認本院114年9月19日士院鳴114司執莊字第94087號移轉命令所移轉鄭瑤婷對被告祥瀧股份有限公司277,485元之董事或
監察人酬勞債權存在。
2.被告祥瀧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77,485元,及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