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謝誠鈞
被 告 協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5,522,400元、每年固定發放之2個月工資即年終獎金306,80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829,200元(計算式:5,522,400+306,800=5,829,200,原告誤繕為5,982,600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711元,然依
前揭規定,應暫繳裁判費為23,23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