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6號
原 告 錢麗
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范森婷
前二人共同
王俊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為:㈠
被告應撤回114年8月20日發函給勞動局之損害原告名譽文件,並重新修正後再發送無爭議函文,消除損害名譽之影響,以及向原告書面道歉。㈡被告應賠償原告名譽損失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精神損失20萬元。本件聲明第㈡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而聲明第㈠項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之規定,與前開財產權訴訟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後,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8,600元【計算式:4,100+4,500=8,600】,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600元【計算式:8,600-1,000=7,6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