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9號
原 告 陳惠萍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世紀概念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公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提繳退休金共新臺幣(下同)375,521元(計算式:252,000+81,635+41,886)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
惟依
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元(計算式:5,140×1/3=1,7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213元(計算式:1,713+4,500=6,213),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713元(見本院卷第10頁,原告尚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