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柳淵棋
訴訟代理人 宋穎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1,274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該利息屬起訴後之孳息,依上述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81,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