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告 陳亞森
被 告 洋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3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
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特休假未休工資及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1,062元、勞工退休金提撥損失49,658元,共80,720元部分,係因給付
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895元【計算式:2,670元-(2,670元×80,720元/185,386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