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 告 周雅鈴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53元【計算式:業績獎金1,350元+資遣費22,70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原告此部分起訴除請求業績獎金部分外,其餘關於資遣費差額共計22,703元部分,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56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2,703元/24,053元×2/3=556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