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源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謝淑萍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參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逾新臺幣(下同)20萬3,940元本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核其
上訴利益為73萬6,753元(計算式:940,693-203,940=736,753),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4,7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