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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吳亭萩  
被      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5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證(見本院卷第129-141頁)。從而,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