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亭萩
被 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5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證(見本院卷第129-141頁)。從而,依
前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