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意鈞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