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錢麗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被      告  范森婷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晉源律師
            王俊凱律師
            沈以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24日送達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6樓,並於同年3月20日公示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佐原告逾期今尚未補正,亦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