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錢麗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王俊凱律師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24日送達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6樓,並於同年3月20日
公示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公告附卷
可佐,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