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立偉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倍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王立偉為相對人倍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倍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而相對人已於115年1月21日清算完結,又相對人股東僅法人英屬維京群島商Belos Investments Limited 一人,董事會已經決議解散,呈報清算人、清算完成,均
准予備查在案,並於115年1月28日董事會決議定王立偉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爰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相對人股東僅法人英屬維京群島商Belos Investments Limited 1人且相對人董事會決議指派王立偉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而王立偉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6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5年度司司字第11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相對人董事會議事錄、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身份證影本在卷
可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王立偉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