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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逸萍  


相  對  人  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逸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解散,聲請人於同日就任清算人,並於113年12月26日經本院核備清算人就任。又相對人現已清算完結,於114年7月15日經相對人董事會承認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及清算期間之現金收支明細表,並指派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114年7月15日承認,同時選任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有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