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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劉俊杰  



相  對  人  太學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劉俊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俊杰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唯一股東太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指定劉俊杰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劉俊杰亦同意擔任,聲請指定劉俊杰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唯一股東太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指定劉俊杰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劉俊杰亦同意擔任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願就任保管人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4、16、20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8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5年度司司字第10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