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揚晟汽車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
報酬,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經本院認定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拒絕本件聲請,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