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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正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大賀智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正星為相對人大賀智聯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大賀智聯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而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且相對人臨時股東會決議指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而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1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5年度司司字第5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聲請人簽立之同意書、相對人之帳冊清表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