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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亞太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送達代收人  亞太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得泰先進醫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有下列程式欠缺。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0元。又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狀,未記載聲請人亞太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皆為郭文顯)、住所居所,亦未記載本件聲請之依據(相關法律條文等),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