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若晴
相 對 人
鄭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114,046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利息、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鍾棨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48,666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3、4、5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棨斐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素卿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