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祐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7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4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00元
林祐德
自民國114年11月08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08日止
年息3.9%
001
新臺幣25,200元
林祐德
自民國114年12月09日起
至民國115年09月08日止
年息4.68%
001
新臺幣25,200元
林祐德
自民國115年09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
002
新臺幣272,501元
林祐德
自民國114年11月08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08日止
年息9.25%
002
新臺幣272,501元
林祐德
自民國114年12月09日起
至民國115年09月08日止
年息11.1%
002
新臺幣272,501元
林祐德
自民國115年09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2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清償新臺幣(下同)297,7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先後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證二),債權人於110年06月08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五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第1期採固定利率0.11%,自第2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2.19%計算之利息(民國114年11月0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3.9%),另債權人再於112年02月08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54%計算之利息(民國114年11月0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9.25%)(證四、五)。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及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三)。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11月0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及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 297,7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貳份。
    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四、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貳份
    五、歷史利率查詢乙份。
    六、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