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陳義方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4,62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亞樂清潔有限公司、陳義方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
連帶給付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等語。然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請款明細表,尚無法釋明與亞樂清潔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依
上開規定,其請求超過第一項所示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