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75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7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88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