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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務人    邱奕恩  
            邱振榮  
            潘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6,281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邱奕恩、邱振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7,388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281元
邱奕恩、邱振榮、潘秀霞
民國114年9月20日
至民國115年2月23日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66281元
邱奕恩、邱振榮、潘秀霞
民國115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67388元
邱奕恩、邱振榮
民國114年9月20日
至民國115年2月23日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67388元
邱奕恩、邱振榮
民國115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281元
邱奕恩、邱振榮、潘秀霞
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民國115年2月23日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66281元
邱奕恩、邱振榮、潘秀霞
民國115年2月24日
至民國115年4月20日
年息0.2775 %
001
新臺幣266281元
邱奕恩、邱振榮、潘秀霞
民國115年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
002
新臺幣167388元
邱奕恩、邱振榮
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民國115年2月23日
年息0.1775%
002
新臺幣167388元
邱奕恩、邱振榮
民國115年2月24日
至民國115年4月20日
年息0.2775 %
002
新臺幣167388元
邱奕恩、邱振榮
民國115年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奕恩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邱振榮、潘秀霞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495,60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4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0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4年9月20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685%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775%。(三)債務人邱奕恩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33,66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邱振榮、潘秀霞連帶保證債務金額為266,281元;債務人邱振榮連帶保證債務金額為167,388元。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貸借據、撥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