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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燕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6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97元,及其中新臺幣12,097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