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8,613元,及其中新臺幣273,813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080免付費電話及市內電話、市內網路服務、遠傳主機代管服務、遠傳大寬平ADSL/企業光纖及遠傳企業虛擬網路整合服務等服務,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A及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273,813元及
違約金4,800元,共計278,61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欠費明細表、服務申請書影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