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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勤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峻全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98,6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2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318元
郭峻全、勤鋒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2
新臺幣56529元
郭峻全、勤鋒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郭峻全、勤鋒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4
新臺幣508828元
郭峻全、勤鋒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318元
郭峻全、勤鋒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56529元
郭峻全、勤鋒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郭峻全、勤鋒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508828元
郭峻全、勤鋒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勤鋒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郭峻全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5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勤鋒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聲請人今仍有新臺幣1,798,67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勤鋒有限公司、郭峻全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附表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3年1月25日)。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二份。
    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
    四、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