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92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霞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江霞尚積欠聲請人136,92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