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2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255號
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
相對人鄭博文即鄭立禹於民國95年06月10日向
聲請人申辦無
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196258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