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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蔡佳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54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蔡佳紋前於民國105年0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3,548元,及自民國114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