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37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為
民法第205條所明定。而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施行,故
兩造於民國114年6月14日約定違約金利率逾
上開法定最高限制部分,顯屬無效。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超過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