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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務人    仉永菱  
            仉姳壬  
一、債務人仉永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1元,及其中新臺幣1,819元,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仉永菱、仉姳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1,675元,及其中新臺幣83,181元,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