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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債務人    何雨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0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257元
何雨涵
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6.8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070元
何雨涵
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雨涵於民國107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2日止累計66,548元正未給付,其中65,257元為本金;1,29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何雨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2日止累計25,537元正未給付,其中24,070元為消費款;1,46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