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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3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盧俊霖  
相  對  人  
債務人    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47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27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446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1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